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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省同期启动《消防法》宣传月活动
2009-4-27

  广东消防网4月10日讯 4月9日下午,省消防联席会议召开“广东省、广州市《消防法》宣传月启动仪式”,拉开了全省《消防法》宣传活动的序幕。副省长李容根出席仪式并作讲话。

  据介绍,新修订《消防法》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为迅速掀起“人人遵守《消防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为主题的《消防法》宣传月活动高潮,全面打牢贯彻实施《消防法》的坚实基础,省消防总队决定4月份省、市、县三级同期举行《消防法》宣传活动。随后,全省消防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法》法制论坛网络直播、网络消防知识竞赛活动、广场咨询、在线答疑、消防站开放、消防演练等宣传活动,届时欢迎社会单位和市民群众积极参加。 

  在启动仪式上,李容根副省长指出,《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当前,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时期,是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开局之年。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防法》,全面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切实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对维护改革开放成果,确保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在我省的顺利实施,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李容根强调,宣传贯彻《消防法》,一是要充分认识抓好《消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要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消防法》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消防法》的精神上来,把贯彻实施《消防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推进我省消防工作法治化进程。二是社会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要依法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完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及时消除建筑物内的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现象,各级各单位要加强投入公共消防设施装备的建设,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法制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三是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全省消防部队要着眼消防职业特点,大力加强专业化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制定本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和联动处置机制,逐步完善统一的全勤作战指挥机制和战勤保障体系。要按照《消防法》和配套公安部规章的规定,积极适应消防监督模式的新调整,抓紧修改和完善相关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大力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失火”  400人上演“火海逃生”

  “发现火情,请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迅速撤离火场!”
  4月9日下午,白云国际会议中心2号楼广东大会堂4楼突然响起“火警警报”声,400名群众迅速从座位弹起,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捂鼻弯腰排队有序往外疏散。10分钟后,被困人员全部疏散到安全地点。
  4月9日下午,省消防联席会议在白云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广东省、广州市《消防法》宣传月启动仪式”。根据安排,启动仪式最后一项内容是举行大型灭火疏散演习。
  按照演习设定,当日下午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2号楼广东大会堂4楼正在组织活动,期间不慎发生火灾。由于该区内部采用大量的可燃座椅、木板、地毯,发生火灾后燃烧迅速,火势猛烈、蔓延迅速,现场一片混乱。
  在确认火情后,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火警”,随即切断着火层电源,启动防火卷帘、消防水泵、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启用双语种事故广播系统,组织工作人员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并组织会议中心专职消防队组织灭火。随后,广州消防支队先后调集20台消防车进驻火灾现场,经过近半小时的紧张扑救,火灾被彻底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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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变迁

  1.195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86次会议批准施行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
  2.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3.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4.2006年4月,公安部起草《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5. 2008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消防法(修订草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消防法(修订草案)》。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消防法》主要修订变化内容
新《消防法》共七章七十四条。其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是:

  (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二)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一是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三是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是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五是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
  (三)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规律、特点,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一是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二是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是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为规范和促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修订后的《消防法》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需要,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并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切实保障《消防法》的顺利实施,《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并规定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八)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切实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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